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

永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关事项公告

《住房租赁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12号)于9月15日正式实施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租赁市场秩序,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住房租赁条例》《商品房屋租赁管…

关于永新县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


《住房租赁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12号)于9月15日正式实施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租赁市场秩序,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住房租赁条例》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全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备案基本要求

(一)备案主体。出租人应当主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;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,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。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,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。

(二)备案时间。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。

(三)备案材料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1.房屋租赁合同;

2.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;

3.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;

4.县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二、办理地点

永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有关事项公告

本文来源于网络,不代表永新生活网立场,转载请注明出处:https://osvso.com/post/410.html

为您推荐

联系电话
联系QQ
联系邮箱
返回顶部